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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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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朱江林(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001211219):2020年10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喷塑加工项目未建有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

  因你已搬离机器设备,家中无人,通过邮寄你拒绝签收,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向你公告送达本局金永环罚先听告〔2020〕12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永康市行政中心四号楼三楼

  联 系 人:骆永

  联系电话:89289013

  特此公告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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