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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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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0年11月21日(第1289期)

  《永康日报》

  (2020) 浙0784民初6710号

  王之娅(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西山花苑107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8012270083):本院受理原告洪军与被告王之娅、王之信、永康市辉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王之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王之娅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3.判令被告王之信、永康市辉腾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3月4日14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浙0784民初6113号

  被告:胡永乾,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 197708232230),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桥头胡村22组55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东城付荣模具加工厂与被告胡永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转程序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4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18年4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9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卢季玲玲、李英豪、周红阳,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浙0784民初6294号

  被告:林春联,女,1979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90608236X),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鉴桥村243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榜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春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转程序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9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暂算为4934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10时,合议庭组成人员卢季玲玲、李英豪、周红阳,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浙0784民初5731号

  永康市小飞鸽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城西新区玉桂路87号二楼):本院受理原告俞继红与被告永康市小飞鸽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市小飞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俞继红货款14830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9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康市小飞鸽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3547号

  夏礼(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金胜路75弄1幢3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0284556):本院受理原告成云与被告夏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夏礼支付原告成云货款6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6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夏礼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4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800元,由被告夏礼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古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3933号

  浙江省永康市雅斯宝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根响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雅斯宝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 浙0784民初3933号民事判央书。判决内容:由被告浙江省永康市雅斯宝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李根响代偿款2065823. 6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3806元,由被告浙江省永康市雅斯宝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3991号

  胡江品、黄美玲:本院受理原告童双喜与被告胡江品、黄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胡江品归还原告童双喜借款人民币254000 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童双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810元,由被告胡江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511号

  胡文忠、朱丽红(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胡塘下村紫金路118 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708275916,330722196902055925):本院受理原告杨周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你们归还杨周来借款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你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0元,由你们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诉讼费用80元,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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