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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版:行风

夫妻均为农村居民
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

  有市民问:我夫妻俩都是农民,丈夫是黑龙江人,我是我市江南街道人,未满法定婚龄生下一小孩,需要到哪里处理?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郎跃武: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因为你们两个都是农村居民,像你这种情况,需要到男方所在地办理。


永康日报 行风 05 夫妻均为农村居民
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
2014-07-10 永康日报052014-07-1000013 2 2014年07月1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