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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科技·教育

2023年重大安全隐患集合(一)

  2023年重大安全隐患集合(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市应急管理局梳理了今年1月至11月处罚频次较高的重大事故隐患类型,分两期予以曝光,供广大企业学习。

  案例一:3月24日,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一名电焊员工未按规定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被市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属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二:4月28日,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未对生产车间内的清洗机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被市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7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某被处以罚款人民币3千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属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三:6月18日,市某工贸有限公司铝粉收集、堆放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被市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属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四:6月21日,市某厨具有限公司因铝压铸车间铝水保温炉旁炉下渣坑内有非生产性积水,被市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属重大事故隐患。

  (市应急管理局供稿)

  安全举报电话:

  13588606110、676110

  永康市应急管理局


浙B2-2010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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