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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年9月13日(第1371期)
《永康日报》
(2021)浙0784民初2824号
被告:李晓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兰街村东川禄基21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900114641X:原告项威威与被告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李晓明归还原告项威威借款本金124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项威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晓明负担案件受理费111元及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项威威负担案件受理费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1379号
永康市慷龙精铸有限公司、李有良、李伟娟、李浪平、应俊晓、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美丽与被告永康市慷龙精铸有限公司、李有良、李伟娟、李浪平、应俊晓、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永康市慷龙精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美丽代偿款本金698109.68元、利息201825.33元,合计899935.0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99935.0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李有良、李伟娟、李浪平、应俊晓、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对被告永康市慷龙精铸有限公司的欠款本息899935.01元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十五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87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272元,由被告永康市慷龙精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2021)浙0784民初2068号
被告:周吉祥,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8710202117),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山坑叶村32-1号。被告:叶海飞,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09262133),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山坑叶村32-2号:原告程昱与被告周吉祥、叶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周吉祥、叶海飞归还原告程昱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67500元,合计人民币36750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周吉祥、叶海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1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212元,由被告周吉祥、叶海飞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