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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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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金人社发[2014]57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单位职工、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今年申报时间为9月10日至9月28日,具体申报工作规定如下:

  一、基数确定

  1.企业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低于上一年度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上一年度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上级公布后确定)。

  2.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至300%确定。

  二、申报流程

  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基数申报。具体步骤: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社会保险网报系统”→“人员管理”→“参保个人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选择“批量导盘”(批量调整)/“按人录入”(单个调整)→导入填写好的电子表格/单个填写申报基数→保存。

  三、温馨提醒

  1.本次申报范围为各单位2020年12月底仍在本单位参保缴费的职工,2021年新增人员无需再次申报。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工伤或失业保险的省部属企业职工,也无需申报。

  2.请各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申报职工缴费基数,上报前由职工签字确认,确认资料由单位留存备查。单位未申报的: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将由社保部门按照该单位职工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低于上一年度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300%的,按300%确定。

  3.城镇个体劳动者如需申报调整的,请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未申报的,个人缴费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一年度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确定(原高于60%的,仍按原比例确定)。

  4.2021年度的缴费基数高于2020年度基数的,在本单位的单位缴费差额、个人缴费差额应补收月数按上级规定执行,个人缴费差额补收的由单位代扣代缴。

  永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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