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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时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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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关于对全市

  部分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纳税人转让我市行政范围内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转让时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的,按转让收入的3%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应纳税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4日


永康日报 时政新闻 00003 2020-01-16 永康日报2020-01-1600016;永康日报2020-01-1600017 2 2020年01月1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