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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听群众声音 护航健康同行

  本周是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卫生监督所为市民答疑解惑

  □通讯员 陈宇熙

  近日,市卫生监督所在浙江春洲铝业有限公司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教育,指导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册,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

  其实,这只是卫生监督所开展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缩影。今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7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为“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同行”。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卫生监督员在此与大家畅聊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网友“不瞌睡的胖子”: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有什么重要改动?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执法主体发生转变。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再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

  网友“树上的鱼儿”:我们办企业的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同时明确了用人单位负有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网友“江湖银河”:职业病防治重在预防,而预防重在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员以及劳动者是否有这方面的意识,因此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培训就显得至关重要!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我市即将开展机构改革以来首届职业卫生培训班。各企业可以通过添加QQ群620189902提交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信息或拨打0579—87181315报名。


永康日报 科教视窗 00011 2019-04-26 永康日报2019-04-2600012;9988629;永康日报2019-04-2600013 2 2019年04月2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