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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日,江南街道丽州南路房东应某东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被警方处以100元罚款。

  8日,西城街道岭张村房东张某广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被警方处以100元罚款。

  9日,江南街道南园房东翁某法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被警方处以100元罚款。

  10日,经济开发区夏溪村房东胡某阶、九州西路房东刘某宝,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分别被警方处以100元、200元罚款。

  市流动人口管理局温馨提示: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在房屋出租或停租时,房东应该在三天之内报送流动人口承租或离住信息。

  8日,西城街道岭张村流动人口胡某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被警方处以50元罚款。

  9日,东城街道横山村流动人口黄某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被警方处以50元罚款。

  10日,西城街道利康创业园永康市金祝铝压铸厂流动人口杨某珍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被警方处以50元罚款。

  市流动人口管理局温馨提示: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新到我市居住三天以上的流动人口应该在三天之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永康日报 8890 00006 2017-08-12 63038 2 2017年08月12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