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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永康市爱壹家商贸有限公司:

  经查实,因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永人社监罚决字〔2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永康市劳动监察大队(地址:永康市东塔路187号,电话:0579-89051766)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4日


永康日报 8890 00006 2017-07-14 永康日报2017-07-1400022;永康日报2017-07-1400023 2 2017年07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