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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永康市爱壹家商贸有限公司:

  经查实,因你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陈婧等9名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立即向陈婧等9名员工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赔偿金共计壹拾肆万陆仟壹佰壹拾贰元捌角叁分(¥146112.83)。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永人社监理决字〔2017〕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永康市劳动监察大队(地址:永康市东塔路187号,电话:0579-89051766)领取行政处理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4日


永康日报 8890 00006 2017-07-14 永康日报2017-07-1400019;永康日报2017-07-1400020 2 2017年07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