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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7年4月6日(第874期)

  《永康日报》

  (2017)浙0784民初2267号

  被告:陈佩娟,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710262326),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老街3号。被告:李宇钦,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811142630),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老街3号:本院受理原告胡嵩军与被告陈佩娟、李宇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720元,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3月9日止的利息损失为3600.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7年7月7日上午9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浙0784民初2289号

  被告:章志红,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30722197507252616),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朝川村93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志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章志红归还原告欠款本金12793.37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12月17日止的利息2991.14元,滞纳金4930.92元,之后的利息、滞纳金继续按贷记卡合约约定计算方式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7年7月7日上午9时5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浙0784民初226号

  应广济、唐美云(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五村下大路1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61016341X、33072219570519

  3443):本院受理原告胡子顺与应广济、唐美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应广济、唐美云立即支付胡子顺加工款5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7月6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永康日报 8890 00010 2017-04-06 永康日报2017-04-0600020;永康日报2017-04-0600021;永康日报2017-04-0600022;永康日报2017-04-0600019;永康日报2017-04-0600018 2 2017年04月0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