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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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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接第5版)

  4、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的,按增值部分的8%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调增和评估产生的地方财政留成。

  5、后备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转让,按企业法人股东评估增值部分的8%给予补助。涉及自有产权过户的,可按资产评估价值的8%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相关交易产生的地方财政留成。

  6、后备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或挂牌的,至上市或挂牌日止),按企业上年度利润(以税务部门认可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为准)的110%为基数,超过部分给予5%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同比产生的地方财政留成。

  7、对后备企业不再设定“企业设立年限(原标准为3年)、企业所有者权益下限标准(原标准为2000万元以上)和扶持政策享受年限(原标准为3年以下)”。

  8、对后备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资产权证办理等遗留问题,实施“一企一策”帮扶。

  9、对引进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公司且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亿元(含)以上和引进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且管理基金规模1亿元(含)以上的,自盈利年度起5年内,按其利润总额的6%给予奖励。

  (二)加大上市支持力度。

  1、企业在境内IPO上市的,给予上市公司董事长奖励500万元。

  2、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学名额纳入当年地方性政策安置入学指标,符合B类对象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上学按照《关于实施人才先行战略的若干意见》(永委﹝2009﹞14号)和《永康市高层次人才“生活服务绿卡”制度暂行办法》(永委办〔2012〕36号)有关规定执行。

  3、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再融资在本市投资项目且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额度的0.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4、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在本市投资项目且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在募集资金投资期间,按企业上年度利润(以税务部门认可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为准)的130%为基数,超过部分给予5%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同比产生的地方财政留成。

  5、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人在我市证券机构减持限售股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按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予减持人。

  6、企业买“壳”上市后将其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给予奖励300万元。

  7、职称评定、人才评选、人才公寓分配等方面,上市公司高层次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利。

  (三)鼓励对接场内外市场。

  1、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奖励90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或其他区域性场外市场上挂牌且融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奖励30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版、上海股权交易中心E板等区域性场外市场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20万元。

  2、企业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转板进入创业板、中小板或主板上市的,按IPO奖励标准补足奖励。

  六、建设质量强市

  (一)鼓励标准制定与认证。

  1、对新承担国际、国家、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40万元、20万元。

  2、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奖励8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的单位,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如同一项标准有多个企业共同参与制修订的,奖励资金平均分配)。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按“行业标准”同等政策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上述企业参评各级政府质量奖。

  主导制修订标准的企业指标准“前言”中明示的标准唯一起草单位、位居第一的起草单位或起草单位中排序第一的企业。

  3、对经市质监局批准立项,自主制定实施企业联盟标准,且按该标准组织生产的规上企业达该行业规上企业数50%以上或按该标准组织生产的规上企业数达30家以上的,奖励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10万元。

  (二)支持品牌创建与宣传。

  1、对在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级媒体和凤凰卫视等知名媒体做产品宣传推广,且规范使用“永康五金”标识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

  2、对被国家工商总局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20万元。原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重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奖励资金应扣除已奖励部分。

  3、对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为“金华市著名商标”“金华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

  4、对企业境外注册商标的,每件最高奖励1万元。按马德里协定办理注册且一次性五个国家(地区)以上,或办理欧盟商标注册的,每件最高奖励5万元。对企业收购境外注册商标,按每个商标实际支付收购额的5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5、对首次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行业协会,奖励30万元。

  6、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

  7、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商标战略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8、对首次获得省出口名牌的企业,每个品牌奖励10万元;对企业收购境外具有一定知名度或美誉度品牌,经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认定的,按每个品牌实际支付收购额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三)推进企业质量提升。

  1、对获得永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6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金华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按获得上级奖金额的5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60万元。

  2、对获得出口产品国家级质量安全示范企业荣誉的,奖励100万元。对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中国质量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的,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检验检疫局认可社会实验室资格的企业实验室,奖励5万元。

  3、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

  4、对新升格为省级及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的,奖励20万元。

  七、促进外经贸发展

  (一)鼓励扩大进出口。

  1、对年出口实现同比增长且出口额达300万美元以上(含)的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基数少于300万美元的以300万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奖励0.04元/美元;对年出口实现同比增长且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流通企业,以上年度收购本地产品出口实绩为基数(基数少于1000万美元的以1000万美元为基数),收购本地产品超基数部分奖励0.04元/美元。

  2、对年进口6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自营进口先进企业称号,并对年进口600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5亿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3、对外贸流通企业年出口本地产品6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年出口4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市政府授予“自营出口先进企业”称号,并奖励10万元。对年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自营出口特别奖”,并奖励20万元。

  4、对高新技术产品或农产品年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

  5、对年加工贸易进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且进口增长的企业,以上年度进口为基数(基数少于100万美元的以100万美元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奖励0.02元/美元。

  6、对获得“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

  7、对外资独资或中外合资项目,不涉及市里配套用地的,每引进外资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奖励最高50万元人民币。同一项目增资的,以最终外资引进总额为准进行奖励。对同一项目事后配套用地的,收回相关奖励。

  8、对初次开展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职业安全管理体系及其他管理体系认证的和各类出口产品国际标准认证的,按企业实际支出认证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认证最高补助1.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5万元。

  9、对经商务部门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且一年内出口实绩达200万美元以上的,按外汇管理局或海关统计的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奖励10万元,300万美元以上奖励20万元,500万美元以上奖励30万元。

  10、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11、对反倾销、反补贴、“337”调查等贸易壁垒方面的应诉企业,按照实际诉讼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同一宗案件诉讼费补助最高50万元,2家以上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诉讼费最高补助100万元。

  (二)鼓励境内外参展。

  1、对市政府认可的境外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摊)位费不高于50%的补助,每个展位补助最高1.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5万元。对市政府组织开拓国际新兴市场的重点展会,展(摊)位费实行全额补助(单个企业参展同一市场只享受1个展(摊)位全额补助,全年最多享受2个展(摊)位补助)。对参加由市政府或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内重点国际性展览会: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义乌国际装备博览会、宁波消费品博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博览会等,每个摊位给予50%最高0.3万元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3万元。

  2、对上年度自营出口300万美元(含)以上,且未分配到广交会展(摊)位的生产企业,联营或外购参展的,给予每个展(摊)位补助2万元。每届广交会单家企业只补助1个展(摊)位。

  (三)鼓励出口信用保险。

  1、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4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20万元。

  2、对上年度自营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内的企业参加市政府统一签约联保的,保费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年度内自营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的,从超过当月起,按实际支付保费的45%给予补助。

  八、鼓励做大做强

  (一)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且税收达到3亿元的“航母之星”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且税收达到1.5亿元的“航母”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且税收达到0.6亿元的“巨人”工业企业,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并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

  (二)对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且税收达到5亿元的工业企业,按年度新增利润(以税务部门认可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为准)的2%,奖励企业专项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3000万元。

  (三)按照五金八大行业进行分行业排序,对年销售收入排名首位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行业龙头企业”称号,并对首次获得该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下转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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