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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永康市九度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陆小甸、黄小依、王小林3名员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立即向陆小甸、黄小依、王小林3名员工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赔偿金共计壹万伍仟柒佰伍拾元整(¥15750)。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永人社监理决字〔2015〕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劳动监察大队领取行政处理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17日


永康日报 广告 00013 2016-02-17 永康日报2016-02-1700016;永康日报2016-02-1700017 2 2016年02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