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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永康市九度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按永人社监询字〔2015〕323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及《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导意见》中关于用人单位存在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违法行为的裁量权适用标准,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永人社监罚决字〔2015〕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劳动监察大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17日


永康日报 广告 00013 2016-02-17 永康日报2016-02-1700015;永康日报2016-02-1700018 2 2016年02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