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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阻止前夫探望孩子
前夫拒付孩子抚养费
双方都错了
问:2014年5月,经某基层法院调解,我和前夫程某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约定两人的婚生子女(豆豆,2岁)由我抚养,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并支付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且双方约定程某每周有一天探望孩子的权利。在开始的几个月,我们双方都很好地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事项进行履行。然而,在2014年12月由于我们双方发生争吵,我阻止程某探望孩子。随后,程某也停止按时支付抚养费。我还有无权利要求程某继续支付抚养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和探望子女的权利是父母(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和权利。为了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权益,父或母应当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父或母的探望权等权利也依法受到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一方都无权剥夺另一方的探望权等权利,另一方也不能因为自己的探望权受到限制就去不履行承担抚养费的义务。因此,你阻止程某探望孩子和程某停止支付抚养费的行为都是不对的。建议双方沟通和解,如不能达成和解的,双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李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