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曹祥胜(342426197203133813):
2015年5月18日,我局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2.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因你下落不明,其它方式又无法送达,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向你公告送达本局永环罚听告〔2015〕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有权要求听证。你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以书面方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联系地址: 永康市行政中心四号楼三楼
联系人: 徐英俊 联系电话: 89289015
特此公告。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