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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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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曹祥胜(342426197203133813):

  2015年5月18日,我局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2。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因你下落不明,其它方式又无法送达,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向你公告送达本局永环罚先告〔2015〕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 永康市行政中心四号楼三楼

  联系人: 徐英俊  联系电话: 89289015

  特此公告。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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