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元补贴
该不该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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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娟
问:买车时,汽车销售公司跟我承诺其所购车辆含节能补贴,上牌后,凭行驶证退还人民币3000元,并在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中写入上述条款。但我拍得汽车牌照后,销售方却以补贴政策已结束为由拒绝退款。我与汽车销售公司关于节能补贴款的约定是否有效?我能否依约定取得节能补贴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你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文本由汽车销售公司制作,系格式合同,合同条款内容文意清晰、并无歧义,可认定你与汽车销售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法之处,对你及汽车销售公司均有约束力。如果汽车销售公司要以政策变化为由拒绝退款,应由其举证证明在合同订立时及有关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届满前后,向你进行了必要的说明和沟通。如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表明汽车销售公司尽到了自己的说明义务,并得到你的确认,则汽车销售公司不能以政策变化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汽车销售公司应当退还节能补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