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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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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41号

  陈周德:本院受理原告程栋诉陈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9日下13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陈飞峰、吕远征、周溶榕,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65号

  胡鲜艳、应铭:本院受理原告应亚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3日上午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朱晓俊、陈兴丁,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82号

  徐映霞(身份号码:33072219591109792X):本院受理原告黄秀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6月24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86号

  施安全(身份号码:33072219671017791X):本院受理原告施祖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6月24日上午9时5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87号

  施安全(身份号码:33072219671017791X):本院受理原告施金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6月24日上午10时4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3298号 

  施安全(住永康市唐先镇唐先四村唐先东街八弄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017791X):上诉人胡建华就(2014)金永商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诉求:依法撤销(2014)金永商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不合理的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

  (2014)金永商初字第4401号

  永康市铁标工贸有限公司、徐文慧、陈官洪、林丽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永康市铁标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浩士杰工贸有限公司、徐文慧、陈官洪、林丽娇、林丽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6月11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周溶榕、贾慧珍,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451号

  柳江、章美叶、章涛波、钱阳志、钱连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柳江、章美叶、章涛波、钱阳志、钱连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9日下午15时0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陈飞峰、吕远征、周溶榕,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622号

  永康市集成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二期工业功能分区万金大道118号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君敦):本院受理原告俞良满与被告永康市集成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011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周火根、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648号

  陈剑宁、王茜、赵晓斌、赵晓峰:本院受理原告程兴鸿诉陈剑宁、王茜、赵晓峰、赵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陈剑宁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上午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陈飞和、陈王芳,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711号

  张乔海、吴静赵晓斌、赵晓峰:本院受理原告程兴鸿诉张乔海、吴静、赵晓峰、赵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张乔海、吴静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上午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陈飞和、陈王芳,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712号

  胡玲巧、赵晓斌、赵晓峰:本院受理原告程兴鸿诉胡玲巧、赵晓峰、赵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胡玲巧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上午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陈飞和、陈王芳,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779号

  马丽芳、胡海松、应金超、吕美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诉马丽芳、胡海松、应金超、吕美晓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9日下午14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陈飞峰、吕远征、周溶榕,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889号

  徐苏妹、徐文慧、永康市铁标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秀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4日上午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朱晓俊、吴哲二,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982号

  田亲(住永康市西城街道上田桥村村中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06218216)、陈明辉(住永康市前仓镇塘头村2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1121231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亲、陈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田亲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借期内利息从2014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0.925%计算至2014年10月25日止,扣除已扣划的193.46元,逾期利息从2014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1.3875%计算,复利以所欠利息总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387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田亲承担律师代理费11000元;3、判令被告田亲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陈明辉对被告田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06月08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章璐、包昶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58号

  吕响荣(身份号码:330722197705286411):本院受理原告吕伟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6月29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应昕洁、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72号

  被告黄春芳(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杨村上型头60号,身份证号:330722196302193224)被告杨维岳(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杨村上型头60号,身份证号:330722196210223211):本院受理原告应彩书与被告黄春芳、杨维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5万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到归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6月23日上午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78号

  被告李建安(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杨坑村横坑7号,身份证号:330722196512012356)被告章美贞(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杨坑村横坑7号,身份证号:330722196610252361):本院受理原告姚伟东与被告李建安、章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7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卢贵安、徐伟军。开庭时间为2015年6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执异初字第1号

  黄伟阳(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金村环村路106弄7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005043830)、楼志强(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楼店村华釜路66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6201083819)、永康市鹏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工业功能分区胡库区块,法定代表人:楼志强)、楼杭平(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楼店村民丰路32弄35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304103813)、永康市龙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上村,法定代表人:胡龙毅):本院审理原告孙顺风与被告卢山、黄伟阳、楼志强、胡月红、永康市鹏强工贸有限公司、楼杭平、永康市龙航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撤销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二、请求撤销(2013)金永执民字第3638-1号裁定书,解除古山镇胡库大街A号楼3单元房产查封,停止处置该房产的执行程序,确认该房屋属原告所有;三、请求判令由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号审判庭,由施旭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田晓、王红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323号

  王岩富(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塘王村村中路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40822061X):本院受理原告周森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第4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岩富归还原告周森林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340元,由被告王岩富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99号

  曹小果(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1107922);吕晓健(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165710):本院受理原告吕爱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曹小果、吕晓健归还原告吕爱芬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4年11月30日前的利息为3万元, 2014年12月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60元,由被告曹小果、吕晓健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  醒

  2015年3月18日永康日报刊登的(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72号开庭公告稿中原告“杜剑峰”更正为“杜剑锋”。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3月22日(第604期)

  《永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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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日报 广而告之 0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03-22 永康日报042015-03-2200020;永康日报042015-03-2200022;永康日报042015-03-2200023;永康日报042015-03-2200024;永康日报042015-03-2200025 2 2015年03月22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