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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了能够将户口迁回娘家,我与丈夫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实际上我们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如果我“丈夫”与他人登记结婚是否构成重婚?我可否要求赔偿?如果“丈夫”去世,我可否继承他的遗产?
答:根据《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婚姻登记是确定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你和丈夫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即解除了婚姻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你和“丈夫”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或子女问题,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来处理。因此,如果你“丈夫”与他人登记结婚,不构成重婚,你主张损害赔偿事实依据不足。而且若你“丈夫”去世后留下的遗产,你也没有法定继承资格。奉劝大家,对婚姻“且行且珍惜”,切勿因小聪明而毁了婚姻。
浙江航正律师事务所 楼建航 应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