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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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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5号

  李建华、朱英丽:本院受理原告钱玉圭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18日9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包昶武、张苏琴,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2号

  李建华、朱英丽:本院受理原告吕香园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18日10时,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包昶武、张苏琴,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6号

  陈绍秋、邵兆一:本院受理原告林金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18日13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程宝书、吕远征,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2号

  李建山:本院受理原告施秀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18日14时11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程宝书、吕远征,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60号 

  吕庭康:原告李振岳与吕庭康、李世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陈章元、陈兴丁。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民初字第2048号

  吴俊学:本院对原告成仙女与被告吴俊学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067号

  吴广通、巩仙美:本院对原告马德寿与被告吴广通、巩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芝民初字第322号

  胡晓青(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下堰头村78号,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8804176323):本院受理原告吴勇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吴勇进要求判令:一、吴勇进与你离婚;二、婚生女儿吴雨欣由吴勇进抚养成人,由你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三、由你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496号

  徐佩如、叶承义、王琛:本院受理原告朱琍瑛诉你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26日8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包昶武、周溶溶,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39号

  胡永平(身份号码:330722196808147938):本院受理原告徐笑园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下午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5号

  池飞龙、程映霞(均住浙江省永康古山镇下溪池村雅溪中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604163812、3307221987110936

  29):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久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永康市久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要求判令:一、由你们支付货款40481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11日下午14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6号

  池天宝(住浙江省永康古山镇下溪池村雅溪中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1111381X):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久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永康市久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要求判令:一、由你支付货款3894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36号

  池飞龙(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下溪池村雅溪中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8604163812):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1030906元人民币(壹佰零叁拾万玖佰零陆元整),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起诉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4号

  蒋金满、蒋春玉(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仙陵村200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507094713、3307221968070147

  2X):本院受理原告应柳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按约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4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判决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在金华市苏孟乡农场的房地产证号为金房权证婺字第00255214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13日上午9时,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84号

  应小艾(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毫塘村下毫塘10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2013418):本院受理原告潘观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2064号

  永康市斌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花街镇花街村花街中路78号。法定代表人:汤文明):原告黄山市金昱茗食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永康市斌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二次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22日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张永宣、陈兴丁。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4号

  李建山:本院受理原告施明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18日14时31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程宝书、吕远征,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60号

  永康市鸿滔门业有限公司(住永康市东城九龙北路328号第三幢,法定代表人:吕晓健):本院受理原告何小东与被告永康市鸿滔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杨凤云。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10号 

  徐佩如、叶承义、王琛:原告朱金凤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包昶武、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763号

  浙江七彩生活锅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彩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七彩生活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763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393号

  王成刚(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小营盘7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11180414);吕霞(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小营盘7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12150065): 本院受理原告胡洪高与被告王成刚、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0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胡悠悠、杨凤云。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006号 

  裘军华、徐慧攀:原告董侠俊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包昶武、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639号

  俞文勇(住永康市西城街道乌牛山村10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5281710);金竹群(住永康市西城街道乌牛山村10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407272363):原告张美姿为与被告俞文勇、金竹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归还原告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陈兴丁、朱晓俊。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758号 

  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原告应汝高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包昶武、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9号

  李金林(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0030014):本院受理原告钱玉玲诉被告郑连娣、李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由两被告郑连娣、李金林归还借款17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15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084号

  姚银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江城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6306449):本院受理原告钱增荣诉被告吕勇建、姚银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由两被告吕勇建、姚银杏归还借款14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12年1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15日上午08:30,开庭地点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8号

  李建宁(住浙江省永康市钻石小区C幢1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300013);金晓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陈路塘村20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2270821):本院受理原告傅建策诉李建宁、金晓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由两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4000元;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5月15日下午13: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93号

  王瑶:本院受理原告叶文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2月7日(第594期)

  《永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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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日报 广而告之 0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02-07 永康日报042015-02-0700002;永康日报042015-02-0700036;永康日报042015-02-0700037;永康日报042015-02-0700039;永康日报042015-02-0700040 2 2015年02月07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