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完贷款少了96万
违规操作嫌犯被抓
□通讯员 张羽青
近日,我市某银行原客户经理陈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完贷款少了96万
犯罪嫌疑人陈某,今年31岁,2005年至2014年6月,他在某银行工作,担任客户经理,主要负责放贷业务。2012年5月,颜某向陈某所在的银行贷款180万元,当时的放贷业务员就是陈某。
2013年5月,贷款到期后,颜某想还款后转贷。可是转贷必须要有贷款用途的证明,但是颜某当时没有正当贷款用途的证明,按规定不能办理。于是,他就找原先帮他处理贷款的陈某帮忙。陈某想着与颜某关系不错,就答应了。
2013年8月,在为颜某办理转贷款时,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冒充好友应某的签名,伪造了一份颜某与应某之间的虚假材料采购合同,作为贷款用途的证明,将贷款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发放到应某的银行账户上,然后再让应某将钱转回给颜某。
很快,贷款办下来了,颜某很高兴,不过查询账户时,他傻眼了:怎么只有84万元,自己明明是要贷180万元?
违规操作嫌犯被抓
原来,2012年9月,陈某帮好友倪某从应某处借了50万元用于还贷款。倪某答应10天后还钱,并当场付了1.5万元利息。但是到期后,倪某并没有还钱,一直以贷款没批下来为由拖着。应某多次催讨无果后,便找陈某催讨。
180万元贷款办好后,款项转到了应某的账户内。应某认为,这笔钱里有陈某帮倪某还给他的钱,于是就连本带息扣下96万元,然后将余下的84万元打到了颜某的账户。
颜某看到账户上只有84万元,就立即向陈某和应某讨要剩下的96万,但是应某觉得这是陈某还给自己的钱,所以拒绝把钱还给颜某。
之后,颜某将应某告上法院。结果应某败诉,法院判决应某将96万元还给颜某。应某不服,就上诉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过程中,发现此次贷款中陈某有违规操作。2014年10月15日,此案移交至我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立即对该案进行调查,民警发现陈某在此次的贷款办理中,不仅没有按规定对贷款人颜某进行审查,还冒充他人签名伪造虚假合同,其行为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随后对犯罪嫌疑人陈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该案已移送起诉至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