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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人民法院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12月24日(第577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78号

  被告林金雄(曾用名:林金荣)(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田畈林村后塘沿13号,身份证号:33072219630310211X)被告黄桂春(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田畈林村后塘沿13号,身份证号:33072219670123496X),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六庭为与被告林金雄、黄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林金雄、黄桂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六庭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两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910元,由被告林金雄、黄桂春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293号

  楼文虎(永康市唐先镇泽塘村塘下小区40号。身份号码:330722198007057915)、周江英(永康市唐先镇泽塘下小区40号。身份号码:330722198307082629):本院受理原告潘双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65号

  裴安革(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恒丰路168号C幢1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11308421);李小青(住永康市古山镇前黄村下前黄自然村1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8254049):本院受理的原告吕蓉与被告裴安革、陈宇航、李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裴安革、陈宇航、李小青归还原告借款8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吕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0元,公告费600元,鉴定费9400元,合计22100元,由原告吕蓉负担322元,由被告裴安革、陈宇航、李小青负担21778元。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707号 

  永康市瑞基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永康市浩鹏电器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17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447号

  朱美银:本院受理原告胡逶迤与被告朱美银、夏信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3月10日13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夏官庭、陈飞和,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473号 

  永康市吉康五金制品厂、池明晓、胡星萍、童振媚、施济康:本院对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2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532号

  应金超(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应宅村7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9049010);吕美晓(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应宅村7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055724):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国荣、陈春华与被告应儿、徐意、应金超、吕美晓追偿权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应儿、徐意偿还原告杜国荣、陈春华代偿款1639434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14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上述款项及本案诉讼费用20216元中被告应儿、徐意不能清偿部分,由被告应金超、吕美晓向原告杜国荣、陈春华承担三分之一的偿付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81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0216元,由被告应儿、徐意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905号 

  永康市锐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橙里王村坊平路6号内第一幢,法定代表人:程伟)、永康市海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西竹园村,法定代表人:应勇江)、永康市快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城西新区丹桂南路13号2楼,法定代表人:程凯)、程伟(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下宅村上呈3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203619)、程美飞(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金竹降下村茶叶坑自然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4283662)、应勇江(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墁塘村环村西路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5233811)、李晓华(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墁塘村环村西路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0193647)、程征宇(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文楼村水阁路1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1073615)、程天胜(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派溪村前流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1009361X)、程凯(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296弄12幢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053614)、王理未(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独松村上旺路89弄1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7222626.)、程舍予(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296弄12幢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7183613)、舒 洁(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296弄12幢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4043625):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锐程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海拓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快马工贸有限公司、程伟、程美飞、应勇江、李晓华、程征宇、程天胜、程凯、王理未、程舍予、舒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锐程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610194.62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利息从2014年5月16日起按《网络银行电子商务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永康市海拓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590999.35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利息从2014年5月16日起按《网络银行电子商务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由被告永康市快马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2011194.19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利息从2014年5月16日起按《网络银行电子商务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四、由被告永康市锐程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海拓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快马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五、由被告程伟、程美飞、应勇江、李晓华、程征宇、程天胜、程凯、王理未、程舍予、舒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十三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034元,由被告永康市锐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5800元,由被告永康市海拓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5800元,由被告永康市快马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7434元。由被告永康市锐程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海拓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永康市快马工贸有限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程伟、程美飞、应勇江、李晓华、程征宇、程天胜、程凯、王理未、程舍予、舒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512号 

  姚焱洲: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3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581号 

  周玲玲、童临斌:本院对原告许学刚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3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582号 

  周玲玲、童临斌:本院对原告周志刚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3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689号 

  陈超(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金杜村北区28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07308635):原告李绍萍与被告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超归还原告李绍萍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8日起至2012年11月1日止,逾期利息从2012年11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陈超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050元,由被告陈超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740号

  永康博意工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益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3月25日9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周火根、贾慧珍,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027号

  胡洪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北高峰实业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3月25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周火根、贾慧珍,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171号

  应倬、路瑞君、应瑞: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3月25日14时31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吕秀荷、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172号

  应倬、路瑞君、应瑞: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3月25日13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吕秀荷、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498号

  王东(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公园路一弄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10180017.);陈苏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公园路一弄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20122236X。):本院受理原告章小兵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由被告王东、陈苏美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8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支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3月11日上午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293号

  林振周(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杜山头村4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5114918);徐爱芳(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杜山头村4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6147321):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林振周、徐爱芳给付原告陈立华货款2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900元,由被告林振周、徐爱芳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2759号

  王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溪心路100弄1幢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2151414):本院受理原告王凯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挺归还原告王凯琳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740元,由被告王挺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3940号

  胡耀(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03号1幢3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2100015):本院受理原告胡森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耀归还原告胡森垚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4月22日止,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胡耀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942号

  胡耀(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03号1幢3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2100015):本院受理原告胡森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耀归还原告胡森垚借款7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2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胡耀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118号

  王晨丁(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塘王村放生塘路6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5060616);郑小青(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塘王村放生塘路6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110262163):本院受理原告姚天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晨丁、郑小青共同归还原告姚天帮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王晨丁、郑小青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1元,由被告王晨丁、郑小青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141号

  章晓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公园里一弄4幢2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9164714:本院受理原告卢浙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章晓伟归还原告卢浙永借款28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60元,由被告章晓伟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2493号

  胡洋洋(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夏溪村上塔9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07030614);林惠珍(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夏溪村上塔9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0201142X):本院受理原告陈俊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洋洋、林惠珍归还原告陈俊策借款5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2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326元,由被告胡洋洋、林惠珍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797号

  胡望春(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四方小区39幢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4155937);贾江萍,(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四方小区39幢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10200022):本院受理原告朱健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望春、贾江萍归还原告朱健仁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675元。由被告胡望春、贾江萍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66号

  被告应文明(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铜山村长蛇自然村1号,身份证号:330722198205123071)本院受理原告应加寿为与被告应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应文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应加寿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403元,由被告应文明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340号

  黄海波(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下赵村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4095314):本院受理原告卢水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你归还原告卢水清借款70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其中本金50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3年6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金2000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4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由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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