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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版:专刊

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9月27日(第552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商初字第2916号

  傅林芬:本院受理原告方清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吕秀荷、陈兴丁,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338号

  胡科军、朱丽芬:本院受理原告吴美丽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吕秀荷、陈兴丁,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755号

  永康市御林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松石西路1198号厂房2楼东侧,法定代表人:范英俊);范英俊(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云溪村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112117):原告詹水平为与被告永康市御林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范英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904元并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吴哲儿、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756号

  永康市御林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松石西路1198号厂房2楼东侧,法定代表人:范英俊);范英俊(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云溪村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112117):原告程英伟为与被告永康市御林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范英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454元并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09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吴哲儿、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279号

  朱高明、胡香雪(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溪田村昂泰路42号、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溪田村昂泰路42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310115912、330722196402105949):本院受理原告吴龙法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朱高明、胡香雪归还吴龙法借款280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200万元从2013年10月23日起到法院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暂算起诉之日为40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潘文接、童文军、朱妙江。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3562号

  陈林完(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牛栏头7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03041419);吉雪云(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牛栏头75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5196711242327):本院受理原告林勇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由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832号

  王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溪心路100弄1幢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2151414):本院受理原告林陈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民初字第1830号    俞永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前俞村210号)、张教文(贵州省赫章县辅处乡辅处村小河组): 本院受理原告周朝云与被告俞永丰、张教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上午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浙江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日报 专刊 12 公告 2014-09-27 永康日报122014-09-2700038;永康日报122014-09-2700039;永康日报122014-09-2700040;永康日报122014-09-2700041;永康日报122014-09-2700036 2 2014年09月27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