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非法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已列入城区社区和已实行环境卫生整治的城郊结合部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因特殊情况需要燃放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禁止的区域范围为东起黄棠、田宅、城塘、小花园村,以金温铁路为界;北至塔海经济合作社各自然村、周塘经济合作社各自然村,以330国道为界(包括四方社区);西至前山头、永丰经济合作社各自然村,以西塔路为界;南至湖西村、马竹岭,以溪心路为界(包括溪心区块)。对因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法销售、批发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一经发现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
三、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园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销售、兜售孔明灯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取缔。
四、对不听劝告,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阻碍、妨碍公务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市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五、各镇(街道、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全面禁止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
永康市公安局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
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