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经营许可非法处置医用废物
四名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记者 程轶华
在利益驱使下,丽水市民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在明知犯罪嫌疑人杨某、路某夫妇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已使用过的医疗废物出售给他们处置。近日,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案情回放
去年11月29日下午,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西城街道烈桥村国新塑料加工厂内,堆放着数十袋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输液袋、输液瓶、输液管、医用针头、口罩、手套等废物。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进行现场勘察,当场查获废物共计10390公斤。环保局马上与公安驻环保警务室民警联系,并于当日将办案线索移送市公安局。
去年12月3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开展案件的侦破工作。查实去年5月份以来,丽水市民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麻某、总经理助理林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杨某、路某夫妇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收集来的医疗过程中已使用的塑料输液袋(瓶)及掺杂着少量输液管、医用针头、棉签等的医疗废物出售给嫌犯,进行非法处置。
案件办理
经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会同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对以上查获的废物进行核实,认为该废物属于HW01类危险废物,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今年1月6日,犯罪嫌疑人路某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2月17日,犯罪嫌疑人林某、麻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1日,犯罪嫌疑人杨某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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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入罪门槛降低处罚力度加大
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明确从重处罚的情形。《解释》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需清楚的是每一条都可以独立定性入刑):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