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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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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市调整精减退职等四类人员补助标准
2014-04-26

  ■通讯员 黄桓景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传来利好消息。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的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对精减退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的遗属、国企死亡职工的遗属、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四类人员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一是关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调整。文件规定,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0元调整为19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20元调整为175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30元。

  文件同时规定,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90元调整为1090元。

  二是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调整。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1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1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30元。

  文件同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20元调整为91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50元调整为720元。

  三是关于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调整。文件规定,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1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1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30元。

  文件同时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7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40元。

  四是关于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调整。文件规定,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10元提高到790元。

  上述四类人员的补助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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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日报 民情 03 我市调整精减退职等四类人员补助标准 2014-4-2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