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章林霞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在新中国成立65周年之际,经省委同意,近日,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共同发文,对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抗日战争前期、抗日战争后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人每月650元、58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补贴由原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高龄护理补贴与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不重复享受。 上述调整自2014年1月起开始执行,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