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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消费能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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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责任
提高惩罚性
赔偿数额
明确虚假广告责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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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虚假广告致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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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新《消法》: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责任
2014-03-12

  ■记者 童英晓 柳丽英

  广告随意夸大功效成顽疾

  

  记者日前在走访市消保委时了解到,近年来,消费者在投诉中,反映虚假广告问题仍较集中,他们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随意夸大功效,虚假承诺。有的号称“包治百病”, “无效退款”;“快速瘦身,两日瘦身6斤、10斤、15斤。”二是使用绝对化的语言。如使用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的 “治愈率极高”、“有效率达百分之多少”的用语。三是利用患者、专家、医疗机构名义、形象作证。四是存在不具备资质也做广告的情况。五是利用广告进行欺骗,特别是在一些电视购物中,消费者反映收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六是还有一些媒体发布的广告中,包含涉及农业快速致富的虚假信息,导致农民损失很大。

  

  虚假宣传投诉占比超二成

  

  据了解,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保健品投诉2,318件,其中涉及虚假宣传的占22.5%,远远高于虚假宣传在总投诉中所占的比重。一些通过媒体购物、流动讲座购买的保健品投诉,由于跨地域、涉及环节多、经营者身份不明等原因,往往难以解决。有些老年人经受不住一些保健品违规疗效宣传的误导,购买食用或使用后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甚至耽误了治疗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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