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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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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明确消费者优先退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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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格式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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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有关格式合同规定
201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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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在缩短缔约时间、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加速交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缺陷。由于格式条款是经营者按照自己单方意愿拟定的,重点必然落在自身利益的维护上。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只强调权利,有意识地逃避法定义务,甚至将不公平条款强加给消费者。一些行业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局部利益出发制定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利多加限制,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1996年7至9月,中消协联合北京、上海、天津等25个市消协对燃气供应、电力供应、自来水供应、住房等7个行业开展“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条款”调查,并向社会公布了有关结果。

  2003年—2005年,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开展了对电信、商品房、汽车、保险、金融、邮政、交通运输、物业、旅游、中介服务、商业、教育、农资销售、以及水、电、气、暖等公用服务行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系列点评活动。点评意见发布后引起强烈社会反响,并取得积极进展。一是推动有的行业出台了规范性指导意见,二是部分地方出台了格式合同监管办法,三是一些省市制订了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四是企业、行业受到震动,进行了自查和整改;五是点评活动得到消费者的大力支持,有些消费者还就发现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进行自发抵制,使有关条款被废除。

  2011年,中消协接受央视采访,针对商业机动车保险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连续进行推动,促使保险行业修改了商业机动车保险条款。

  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中消协联合地方消协针对有关智能手机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公开点评,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推动涉评企业修改了条款内容。

  通过开展点评活动,人们可发现,不公平格式条款主要存在五方面问题:一是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一些经营者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制定格式条款时,有意逃避法定责任和义务;二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一旦发生问题,以此为自己免责。还有的则将合同中属于双方约定的条款事先填好,签定时不容协商。这种情况在各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最为常见。四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一些商场、超市在开展各种促销活动中,都不忘声明“本公司具有活动最终解释权”,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成为其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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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日报 专刊 05 有关格式合同规定 2014-3-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