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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清理营业用房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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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清理营业用房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2013-10-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用于营业的房产、土地均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截止目前,尚有部分纳税人未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为加强税收征管,维护税收秩序,我局将从2013年10月开始对营业用房的有关税费的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营业用房用于出租的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用于自营的按房产余值征收房产税;营业用房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房产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房产所有权人取得联系。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税务机关与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三、纳税人在2013年10月31日前主动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2013年度营业用房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暂不予处罚。

  四、对2013年10月31日止仍未自行申报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偷税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外,处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偷税、抗税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承租人支付租金时,应及时向出租人索取有效发票,出租人不提供发票的, 承租人应及时报告该房产所在地的地税机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清理营业用房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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