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三 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 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其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帮助其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更明确的执法依据。《条例》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是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是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是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亮点四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作了进一步明确 投标人串通投标对正常的招标投标竞争秩序危害甚大,《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是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是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是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是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是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另外,《条例》第四十条对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几种情形进行了明确:一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是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亮点五 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实践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条例》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是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是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是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是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有此类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完待续) (2012)第12期 招投标之窗 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主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