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XX镇XX村村民李某在10KV岩后线铜山支线36#-37#线段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建房,初建时市供电局巡线人员发现,并向其送达了《危害线路安全隐患通知书》,但该户村民置若罔闻继续施工,在建到二层半高度时,其雇佣的小工在传递钢筋过程中,触碰到上方导线造成触电致残。 事故原因分析 1、村民李某违反《电力法》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之规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建房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在进行传递钢筋这样的危险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钢筋失去控制碰触高压导线,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警示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电力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建房。 2、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附近,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3、建房过程中,钢筋传递是一个危险环节,一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远离电力线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