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大市民的要求和城市建成区不断扩大的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烟花爆竹“双禁”的范围内继续实行春节、元宵期间有限开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春节、元宵期间有限开禁时间为2009年1月20日零时至2月14日24时(即农历十二月二十五日至正月二十日)。城区内除党政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市场、油库、物资仓库、炸药库等重要场所及其他消防重点单位、木结构居民住宅和居民住宅楼道、阳台外,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二、从2009年2月15日零时(即农历正月二十一日)开始,城区继续实行烟花爆竹“双禁”,“双禁”区域范围为已列入城区的社区和2008年实行环境整治的城郊结合部,即东起黄棠、田宅、城塘、小花园村,以金温铁路为界;北至塔海经济合作社各自然村、周塘经济合作社各自然村、四方社区、汤店山工业区、大徐工业区;西至前山头、永丰经济合作社各自然村;南至湖西、马竹岭、溪心村,以三环线、南都路为界。 三、严格实行烟花爆竹专营管理,未经安监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礼花弹、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磨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土火箭”、“地老鼠”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四、城区烟花爆竹有限开禁期间,各党政机关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大型商场、集贸市场,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储存单位,各类仓库及文物保护场所等,要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值班巡查力量,确保本部门、本单位的节庆安全。 五、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城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2009年春节及元宵期间城区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和日常继续实行“双禁”的通告 永政通告〔2008〕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