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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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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永康人民法院公告
2008-12-29

  2008年12月29日(第136期)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永康日报》

  (2008)永民二初字第1822号

  永康市伟利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长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程文伟):本院受理原告王武郎与被告永康市伟利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08)永民二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市伟利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武郎尚欠货款456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08年9月1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永康市伟利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4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41元,由被告永康市伟利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永民二初字第1854号

  杨会年(住永康市芝英街道前山杨上村376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双飞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会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08)永民二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杨会年归还原告浙江双飞运输有限公司借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1年9月28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1%计算)。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杨会年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1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12元,由被告杨会年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永民二初字第1770号

  胡跃飞(住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219号804室):本院受理原告陆美姣与被告胡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08)永民二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跃飞归还原告陆美姣借款5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07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9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698元,由被告胡跃飞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永民二初字第1769号

  童伟明(住永康市西城街道解放街380号2单元402室):本院受理原告王卿望与被告童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08)永民二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童伟明支付原告王卿望货款2133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22 2008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33元,由被告童伟明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永民二初字第1838号

  冯英平、张理明(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南园村67号):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兰与被告冯英平、张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08)永民二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冯英平、张理明归还原告胡建兰借款696000元及利息17988元(利息已按月利息2%计算至2008年8月25日止,此后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冯英平、张理明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9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390元,由被告冯英平、张理明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永民二初字第1648号

  胡宝亮(永康市石柱镇泉湖村316号),杜国保(永康市芝英街道下余村46号):本院受理原告应笑园与被告胡宝亮、杜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08)永民二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宝亮归还原告应笑园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10月25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利2.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胡宝亮支付原告应笑园因此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770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杜国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0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301元,由被告胡宝亮负担,由被告杜国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永民二初字第1898号

  颜海滨(住永康市方岩镇派溪村慈溪街155弄5号):本院受理原告胡和录与被告颜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08)永民二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颜海滨返还原告胡和录借款1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自2008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颜海滨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永民二初字第1922号

  李永祖(住永康市西城街道李店一村301号):本院受理原告舒丽苹与被告李永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08)永民二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永祖返还原告舒丽苹借款12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08年7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舒丽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120元,由被告李永祖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永民二初字第1924号

  钱金堂(住永康市西城街道潜村潜村西路23号):本院受理原告周胜与被告钱金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08)永民二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钱金堂返还原告周胜借款24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08年9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00元,由被告钱金堂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永民二初字第1966号

  胡福龙(住永康市芝英街道下柏石村293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设与被告胡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08)永民二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福龙返还原告陈建设借款8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07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325元,由被告胡福龙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永民二初字第2109号

  樊式伟(永康市东城街道前花园51号1室):本院受理原告应爱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支付货款4169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3月30日上午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五楼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吴锦辉、楼永高、邵兆亮。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72号

  程鹏跃(永康市方岩镇岩下村老街43号):本院受理原告章贺寿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支付纸箱款15679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3月30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五楼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吴锦辉、楼永高、邵兆亮。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42号

  黄哲火(永康市西溪镇柏西村562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安达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支付货款12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3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五楼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吴锦辉、楼永高、邵兆亮。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08)永民二初字第2092号

  方雄英(永康市花街镇炉村125号):本院受理原告黄官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支付货款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3月30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五楼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吴锦辉、楼永高、邵兆亮。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08)永民一初字第661 号

  徐玉琳、李寅(市江南街道南苑东路21号1单元302室):原告程唐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由被告徐玉琳归还原告程唐发借款46 0 0 0 0 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和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 0 0 7 年8月3 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李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44 元,公告费4 0 0 元,合计人民币9444 元,由被告徐玉琳负担,由被告李寅承担连带交纳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止,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永民一初字第2379 号

  郎勇军(市石柱镇后郎村28号):原告周肖珂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由被告郎勇军偿还原告周肖珂借款人民币471 0 0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07年5月5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郎勇军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78元,公告费4 0 0 元,合计1378元,由被告郎勇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止,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永民一初字第815 号

  胡同挺(市西城街道潜村南路38号):原告徐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由被告胡同挺归还原告徐航本金人民币1000 0 0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 0 0 7 年7月31 日起按月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76元,公告费4 0 0 元,合计2776元,由被告胡同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止,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永民二初字第95号

  王跃进(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下店午村203号)、林丽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下店午村203号)、王跃庭(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下店午村179号)、徐留红(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下店午村179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跃进、林丽英、王跃庭、徐留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永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跃进、林丽英、王跃庭、徐留红于2007年3月23日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二、由被告王跃进归还原告永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9月21日起至2008年1月4日止按月利率9.93%。计算),并赔偿自2008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14.895%。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三、由被告王跃进支付原告永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本案所支付的诉讼代理费5810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四、由被告王跃庭、徐留红对被告王跃进上述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永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王跃进、王跃庭、徐留红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90元,由被告王跃进负担,由被告王跃庭、徐留红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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