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送法进企提出警醒
莫因一时“贪小利”换来“吃大亏”
市检察院送法进企提出警醒
莫因一时“贪小利”换来“吃大亏”
本报讯(融媒记者 池欣桦 通讯员 杨卢菲) “我当时一时糊涂,想着多赚点钱。现在丢了工作,又触犯了刑法,后悔也来不及了。”近日,站在法庭上的被告人张某,声音低沉,满脸懊悔。
2023年,张某成为我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外包人员,获得了自由出入公司的权限。2025年,张某见车间堆放着的甩脂机电机无人看管,逐渐心生贪念,将电机偷运出厂对外售卖,先后非法获利2万余元。经鉴定,涉案电机总价值达11.7万余元,已达到盗窃罪“数额巨大”的刑事追诉标准。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办结后,市检察院依托办案延伸职能,组织基层检察室深入辖区企业开展专项法治宣传活动,通过以案释法、现场讲解、案例警示等方式,向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及各类用工人员普及侵财犯罪相关法律知识,解读用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引导企业筑牢规范经营理念、从业人员坚守守法履职底线,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检察官提醒,劳动者无论以何种用工形式参与工作,都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切莫因一时贪念,将出入便利变为“伸手”的条件,“贪小利”终将“吃大亏”。同时,各市场主体要切实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完善对外包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的准入审查、日常监管和权限管理机制,健全物资出入库登记、重点区域安防监控等制度,堵住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防范侵财犯罪行为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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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