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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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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年5月30日(第1859期)

  《永康日报》

  (2026)浙0784民初673号

  李攀攀(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黄村316号):本院受理原告金文中与被告李攀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攀攀向原告金文中支付劳务工资105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李攀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000元,由被告李攀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6)浙0784民初677号

  李攀攀(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黄村316号):本院受理原告金文中与被告李攀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攀攀归还原告金文中借款本金162520元并支付利息(2019年1月1日起以本金1625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李攀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1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318元,由被告李攀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2026)浙0784民初3604号

  被告:李波,男,汉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10092313,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厚仁村里新路42号:本院受理原告钦州市丰业水产饲料药品经营部与被告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928元及利息32473.38元(利息计至2026年2月28日,并以14928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应晓霞于2026年7月17日9时30分在石柱法庭一号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6)浙0784民初2662号

  被告:应广远,男,汉族,1979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3072115,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石柱村永安路50号。被告:徐姜,女,汉族,1979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2076480,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石柱村永安路50号:本院受理原告武义米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广远,徐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不当得利款项人民币8069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069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朱聪于2026年7月17日9时在石柱法庭二号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6)浙0784民初3594号

  被告:王周明,男,汉族,1964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11283018,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外木坦村512号:本院受理原告黄永清与被告王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朱聪于2026年7月17日9时30分在石柱法庭二号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B2-2010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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