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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年3月17日(第1830期)
《永康日报》
(2026)浙0784民初673号
李攀攀(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黄村316号):本院受理原告金文中与被告李攀攀,李维新,李维东,应忠庆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5000元;二,请求判令四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材料款10026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6年5月26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承办人:永康市人民法院吕卓毅。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