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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年3月11日(第1826期)
《永康日报》
(2025)浙0784民初9030号
胡硕果(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曹园村35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9101010616):本院受理原告朱智慧与被告胡硕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硕果归还原告朱智慧借款本金5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5年6月21日起以本金5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朱智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胡硕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胡硕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2025)浙0784民初11566号
被告:池一青,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池宅村果园村81号:原告曹群玉与被告池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0784民初11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池一青归还原告曹群玉借款本金2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5年12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池一青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