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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经济开发区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年3月5日(第1824期)

  《永康日报》

  (2026)浙0784破21号

  本院根据胡杰英的申请于2026年2月28日裁定受理胡杰英(1985年6月出生,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为胡杰英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胡杰英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胡杰英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3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州大厦27楼(A01室、A03室),邮编:321300,联系人:李群杰、陈如意,联系电话:13588602504、15024587986。),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胡杰英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胡杰英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6年3月30日下午2时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审判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胡杰英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浙B2-2010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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