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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年12月30日(第1807期)
《永康日报》
(2025)浙0784民初10523号
被告:任寿齐,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2112611,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枫林村厅基10号:本院受理原告胡丽华与被告任寿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暂算至2025年11月10日利息为322258.34);判令原告为本案主张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施俊超于2026年2月27日9时30分在石柱法庭一号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5)浙0784民初10959号
被告:李根强,男,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4203210,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峰箬村何垄朱9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江南磊武五金加工厂与被告李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许玲晓于2026年2月27日9时30分在石柱法庭二号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