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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年12月20日(第1803期)
《永康日报》
(2025)浙0784民初9030号
胡硕果(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曹园村353号):本院受理原告朱智慧与被告胡硕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5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5年9月12日为44.28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诉讼所支出的法律服务费1621元;4.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诉讼中扩大损失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计:7165.2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6年3月4日上午10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承办人:永康市人民法院吕卓毅。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