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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护航:让权利有保障 让正义可预期

  宪法护航:让权利有保障 让正义可预期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承载着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既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总标尺。本期《法治直通车》结合真实案例与律师解读,探寻宪法如何为每个人的生活保驾护航。

  案例一:涉罪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宪法不让任何人掉队

  某省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规定“因犯罪受刑事处罚人员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村民王某多年前因刑事犯罪服刑。服刑期满后,他身患重病无收入来源,向相关部门申请低保,被以该规定为由拒绝。因此,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

  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研究后认为,该规定与宪法精神不符,督促制定机关对文件作出妥善处理,王某的申请也得以依法受理。

  《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宪法刚性保护,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原则和精神相抵触。当公民发现类似规定时,可通过备案审查制度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二:“离线休息权”之争,宪法守护劳动权益边界

  某互联网公司要求员工必须保持线上24小时在线,随时响应工作。员工李某因长期“隐形加班”提出休假申请被拒,同时公司还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辞退。李某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休息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经审理认为,公司实质上剥夺了员工的休息权,裁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随着数字时代到来,“隐形加班”成为新型劳动权益纠纷焦点。宪法规定的休息权不仅包括物理空间的脱离,还包括心理层面的“离线自由”,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技术手段无限延伸工作时间。

  案例三:通信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筑牢隐私保护防线

  某单位为排查“内部泄密”,在未取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私自查阅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并监控部分员工的私人通信。员工张某发现后,认为单位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单位无法律依据查阅私人通信的行为,违反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讯员 蔡莺依


浙B2-2010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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