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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年11月20日(第1790期)

  《永康日报》

  (2025)浙0784民初7647号

  被告:张聂,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文教南路58号:原告陈芸与被告张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0784民初7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张聂归还原告陈芸借款本金173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416元,由被告张聂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2025)浙0784破117号

  本院根据朱绘锦的申请于2025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朱绘锦(1975年1月出生,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朱绘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朱绘锦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朱绘锦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12月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浙江省金华市宝莲广场A座13楼,联系人:刘子逸、曹旭旻,联系电话:15757985708、15057972325】,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朱绘锦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朱绘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5年12月31日8时4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审判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朱绘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2025)巨力临破管字第001号

  浙江巨力工贸有限公司债权人:2025年11月11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预重整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浙江巨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巨力工贸公司”)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担任巨力工贸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参照《企业破产法》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指引的规定,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债权申报期限:巨力工贸公司债权人应在2025年12月25日前向预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利息暂计算至破产预重整受理日2025年11月11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若后续巨力工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预重整阶段已向预重整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在正式破产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在预重整期间申报的附利息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受理日。二、债权申报资料:(一)《债权申报表》;(二)《债权人收款账户、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三)《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及申报债权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基础文件(如合同、借条、协议、欠条等)、债权人的支付凭证(付款证明、发货记录等)。债权人请求偿债的证明、担保文件、担保登记证明、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的证明、法院/仲裁机构文书等(进入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同时提交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清单;(四)债权人为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有,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三、债权申报方式:此次债权申报采用现场申报和邮寄申报相结合的模式,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现场(邮寄)申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创路398号浙江巨力工贸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接受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联系人:胡律师,18758074466。四、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期结束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方式管理人将另行通知。特此通知。

  浙江巨力工贸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2025年11月20日


浙B2-2010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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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B2-2010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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