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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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相关法律法规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关乎基层治理效能和群众切身利益。本期《法治直通车》通过以案释法,解读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相关法律法规。
2017年2月,邵某在未向村级换届选举委员会报告竞争演讲的情况下,授意妻子杨某、村民张某将署名为另一竞选人的《致村民的特殊信》发给多位选民,破坏村级换届选举秩序。派出所对邵某作出行政拘留11日的行政处罚。邵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法院认为,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邵某的诉讼请求。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破坏选举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020年12月,某地派出所所长陈某带领民警王某、辅警毛某、李某等人在某村换届选举现场进行安保工作。被告人滕某不听劝阻欲从出口处进入,踢伤李某、陈某,并肘击毛某。法院认为,滕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滕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妨害公务罪,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常见的破坏选举秩序的表现形式及相应法律法规:
1.选举中砸烂票箱,抢走票箱,强行揭开票箱,抢走选票,撕毁选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予以处罚;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2.通过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实物、提供消费享受、给予其他利益等方式,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予以处罚。
3.威胁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扰乱、妨害选举,或者在选举中敲诈勒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破坏选举秩序、敲诈勒索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达到法定追诉标准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4.选举中蓄意殴打、伤害不同意见的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尚未达到轻伤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三条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予以处罚;达到轻伤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 胡静

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