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年11月6日(第1784期)
《永康日报》
(2025)浙0784破106号
本院根据朱德兴的申请于2025年11月5日裁定受理朱德兴(1968年7月出生,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为朱德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朱德兴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 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朱德兴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12月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州大厦27楼(A01室、A03室)(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邮编:321300,联系人:李群杰、陈如意,联系电话:13588602504、15024587986】,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朱德兴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朱德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7日9时2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审判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朱德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2025)浙0784民初4410号
李旭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小区7幢2单元101室):本院受理原告蒋守中与被告李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旭敏归还原告蒋守中借款7.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蒋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蒋守中负担50元,被告李旭敏负担16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旭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