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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时政·要闻

依法认定选民资格 夯实村级换届基础

  依法认定选民资格 夯实村级换届基础

  随着全市各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全面启动,广大村民积极参与。选民资格认定作为选举工作的首要环节和法律基石,直接关系到选举的合法性与公信力。本期《法治直通车》针对实践中常见的疑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一、法律规定的核心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享有选举权的村民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普遍”条件:即年满十八周岁(以本村选举日为准)且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与此同时,还需满足与本村产生“连接点”的以下三类情形之一:

  1.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但本人明确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二、聚焦两类易引发争议的情形

  对于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等“户籍在、人不在”的村民,法律保障其权利,但需履行“主动表示”程序。此类选民必须密切关注家乡选举公告,并通过电话、微信、委托亲属等官方认可的方式,主动向村选委会明确表达参选意愿,“若未表示,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选举权”。对于“人在、户不在”的群体(如嫁入、入赘未迁户者或长期居住者),法律规定更为严格。除居住满一年和本人书面申请外,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议同意。这旨在保障与本村有实质利益关联者的权利,决定权在村民集体手中,需综合考虑其是否履行村民义务、是否享有集体权益等因素。

  三、权利救济与依法监督

  若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如何维权?有如下法定救济途径:“申诉人须在名单公布后五日内向村选委会申诉,选委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并公布。若对处理结果不服,可在选举日五日前,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选民资格诉讼。”

  选民资格认定是基层民主的“试金石”。唯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坚持公开透明和民主决策,才能从源头上确保选举的合法公正,选出让群众放心、满意的“当家人”,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通讯员 李嘉骏


浙B2-2010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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