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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时政·要闻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年1月施行

宠物伤人不再“赔钱了事”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年1月施行

  宠物伤人不再“赔钱了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宠物伤人”纳入行政拘留处罚范围,彻底改变了过去仅依赖《民法典》追究民事赔偿的治理模式。这一变革,意味着动物致害的法律责任进入“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的双轨时代。本期《法治直通车》,让我们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一、《民法典》如何划定责任?

  根据《民法典》,动物致害责任主要适用两类原则:

  1.过错推定原则:饲养人若无法证明受害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需承担全责。例如,未拴绳的狗撞伤他人,饲养人通常需赔偿;若受害者存在超速、挑衅等行为,可减轻饲养人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针对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无论饲养人是否尽到管理义务,均需全额赔偿。例如,烈性犬咬伤他人,即使饲养人已牵绳,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何“亮剑”?

  新法第八十九条明确四类处罚情形:

  1.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警告后不改正,最高罚款1000元;

  2.违法饲养烈性犬:致人伤害情节较重者,最高处10日拘留;

  3.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伤人:情节较重者处5-10日拘留;

  4.驱使动物伤人:按“威胁人身安全”最高处10日拘留、罚款1000元。例如,遛狗不拴绳致人骨折,不仅需要民事赔偿,还可能面临拘留。

  三、双轨责任如何并行?

  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互不替代。例如,烈性犬咬人后,饲养人需赔偿医疗费(民事),同时因违法饲养被拘留(行政)。若构成犯罪(如故意驱使伤人等),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殊情形如何认定?

  遗弃动物:原饲养人仍可能担责;

  第三人挑逗:饲养人赔偿后可向挑逗者追偿;

  投喂流浪动物:长期固定投喂可能被认定为“事实饲养人”,需承担责任。

  五、公众如何维权?饲养人如何避险?

  维权三步:现场拍照取证、保存医疗记录、报警固定证据;

  养宠五必须:办证、牵绳、避让、清理、训练。例如,北京推行“文明养犬积分制”,扣满12分需参加培训,有效减少违规行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从“赔钱了事”到“拘留惩戒”,新规倒逼饲养人主动履行责任。唯有牵起法律与责任之绳,才能让宠物与公众和谐共处。

  通讯员 马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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