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监护权是
对失职者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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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权是
对失职者的惩戒
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法定义务。撤销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监护人不履职、不尽责的情况下,法院通过撤销并指定监护人,能够起到有效避免未成年人权益监管与保护缺位、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效果。本期《法治直通车》通过具体案例来解读这一制度。
基本案情
杨某富与龙某芬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均未成年。申请人杨某昌系杨某富的父亲,系两名未成年人的祖父。2022年,杨某富因病去世,母亲龙某芬成为两名未成年人的唯一法定监护人。但龙某芬离家出走多年,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导致两名未成年子女一直处于无人监护状态。杨某昌遂向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龙某芬的监护人资格并请求指定其本人为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龙某芬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杨某昌为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根据规定,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民政部门等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的申请。因此,本案中龙某芬作为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未尽抚养义务也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两名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难。杨某昌作为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龙某芬的监护资格。
通讯员 方刘雨